把程序看作解决一切问题的最佳方式,也并不理想。
资本主义发展几百年了,我们干社会主义才多长时间。冯兴元:《地方政府竞争》,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
争取在决议通过以后,党内、人民中间思想得到明确,认识得到一致,历史上重大问题的议论到此基本结束。另外两本书则为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1977。本文借用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正是为了描述这种在空间上有等差,在关系上有着复杂交迭的政治组织体。[5] 这里所说的"右脑"的宪法学,可参见劳伦斯?却伯的一个说明,"我所特有的用'右脑'思考法律材料的方法","运用可视的视觉材料来描述在美国宪法内看不见的物质",参见(美)劳伦斯?却伯:《看不见的宪法》,田雷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143。在年初的一系列纪念活动中,曾有论者将邓小平南巡讲话概括为"允许看、大胆试、不争论",这是本文可以认同的一个归纳。
因此,既然邓小平的南巡是向地方寻找中国改革的进一步动力,那么"大胆试"和"允许看"都是对政制差序格局内的(省级)地方所言的,换言之,在邓小平理论的体系内,它关系着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分权问题,而不是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界定问题。但如果中国是一个"蜂巢体"政治组织,那么这个"蜂巢"并不是模制化的,首先蜂巢内部的各个单位是各不相同的,由此也塑造了中枢与地方之间极具差异性的关系结构。文章来源:本文定稿于2012年5月,是中国第一篇研究龚先生宪法学思想的文章。
但是,要把社会秩序主要建立在守法上面,而不是建立在强权上面。三、龚祥瑞宪政思想的价值有学者曾指出,老一代宪法学家群体开创的政治教义宪法学传统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科学性,将宪法现象理解为一种社会现象(而非规范),偏向于从社会科学(而非法学)的立场去加以把握。二是解说性,主要任务是对宪法条文进行解说性的诠释,力图说明其立法原意及立法背景,并予以正当化,作为补强现体制正当性的一种根据。龚祥瑞任教于西南联合大学期间,发表了《论实际政治》一文,提出了政治的三条轨道:治权的划分、党派的划分、官吏的划分。
因此,我国宪法的制定应当重新开始。[23](二)对中国宪政理论的探索在谈及西方理论时,龚祥瑞其实处处指向中国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相背离?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政理论?这是他思考的核心问题。
1987年,行政审判庭开始试点,《行政裁判暂行规程》也在深圳实施,学术界纷纷著书立说,以促成《行政诉讼法》在全国人大通过。宪政道路就是法治的道路,法治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11]在法治与政权方面,他提出法治的涵义:一是,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龚祥瑞认为,宪法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专横权力的侵犯,以保持政权与民权的平衡,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大众民意上。
所以,他反对暴力和阴谋,呼吁言论自由、容忍和个性,其思想特色是站在国家的对立面,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研究国家与工会、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关系。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主,在中国往往是极左派或极右派占主导地位。[8] 参见李克强:《师风散记》,载《书摘》2008年第8期,收入赵为民编:《北大之精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李克强曾回忆恩师对自己的提携:我在读本科的时候,30年代曾留学英国的龚祥瑞先生向我们讲授英美法律课程。
戴克光、龚祥瑞、芮沐等教授还指出,钱端升之所以站在右派反党立场上,从他的历史上和思想根源上看,是毫不奇怪的。对于文革,打倒公检法和无政府主义的危害性,龚祥瑞切身认识到:凡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在社会之上必然有一个强制权力,如若没有的话,这个社会势必是紊乱无常的。
在做理论研究的同时,他未忽视对中国实践的实证研究。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正开始涌动着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并且向社会领域侵袭,计算机也在与法律联姻。
他认为,法治不仅仅包含以法治国,而且包含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和理想:法是公认的、确定的,法内含有公平、平等、人权等原则。[33]甚至,他生前写就的《自传》的出版也历经曲折,在其去世十五年后才向世人公开。在比较英国和美国后,龚祥瑞认为,英国更注重程序上的权利平等,而美国则与之相反,更侧重于实质上的权利平等。正如他自己所说的你们可以举把火把我的书烧成灰,但我自信,它的浓烟烈火将化为下一代人的法学之光(参见自传的书舌部分)。[32] 参见龚祥瑞:《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0页、第362页。他出版于1980年代的《文官制度》《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等至今仍被视为经典著作。
首先,美国人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将自然权利列入宪法中,这也就是我们熟知的权利法案。第三,龚祥瑞在纷繁复杂的改革大潮中,牢牢把握住权力应受到限制这个宪法的核心和宪政的精髓问题不放松。
政府的权力不能无限,有权不能拥有一切,权力必然要受到限制,这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不能说是资产阶级提出过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该一味抛弃,不应将普遍真理当做资本主义的特色。作为社会中的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需要在一个有权威、有秩序、有法律的社会中生活,相应的个人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是法治原则的体现之一。
[14]法高于法律,是龚祥瑞法治观的核心。其次,他剖析了分权学说的局限性,认为分权学说是反封建反集权的武器,但是其目的只达到阶级妥协。
[17] 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法治应力求公正,为此应设置公正的法庭以纠正不公正的行为。同时直接民主过于形式化,有些问题不在于靠选民提出意见,而是应当征询国家的精英分子。在法与秩序方面,他认为,只有强有力的主权者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秩序和公平,人类社会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建立、维持秩序。
而且,自然权利不依宪法而存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权利列在宪法上,不得作为对人民其它权利的否认。我国当时宪法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能以此来代替各门学科本身的理论。
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强调对权力的约束,否则的话就会成为斯大林式的垄断,形成专制。在现代社会,制定细则的主体范围很广,因而很难和立法工作完全区别。
他提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应从群众的疾苦出发去探求救济方法。文官制度就是我国后来的公务员制度。
龚祥瑞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其时代局限性,因为人与人在法律上也存在着权利的区别,同时国家与个人也不可能处于同一平等的位置上。龚祥瑞深感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知识和人才匮乏,他带领研究生南下深圳做实地调查,在往返途中又先后调查了南京、上海、杭州、武汉等地法院行政审判庭试点情况,及时研究行政诉讼中出现的疑难点。[21]4.分权观龚祥瑞提出,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必得根据一般立法原则而制定细则。拉斯基认为资本主义应向社会主义转变,但是这种转变是通过议会选举和议会多数完成的。
[26] 参见龚祥瑞:《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8页。第二,宪政是法治而不是人治,需要制定许多规则。
晚年时,龚祥瑞回忆起其清华的求学经历,认为清华培养了自己两大品格:一是爱国的品格,即铭记梅贻琦校长刻刻不忘救国的重责,个人在自己的地位上,尽自己的力,则若干时期以后,自能达到救国的目的的箴言。进入专题: 龚祥瑞 宪政 政治体制改革 。
在晚年,他还主持翻译了英国司法改革家丹宁勋爵的系列专著,以及自己的授业恩师詹宁斯的《法与宪法》等书。[25]斯大林式宪法的问题在于,权力没有约束,对生产资料、历史考察、社会科学等都由权力来垄断。